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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市法制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以及《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9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构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以下简称“三个化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三)调解优先原则。要立足预警和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要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能调尽调,当调则调,把调解贯穿于处理矛盾纠纷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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