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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强化源头综合管理机制。建立相应的源头长效管理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方式,加强对货运车辆制造、改装、维修企业和运输市场(物流中心)、单位的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货运车辆上路前的违法行为。同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把货运车辆准入关,通过登记和年审制度,杜绝非法货运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和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把车辆注册登记、检验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照、不予年检;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许其进入运输市场。
  (三)建立治超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精心制定切合实际、反应灵活的应急预案,及时掌控和妥善解决治超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公安部门要适当增加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警力,打击“黄牛”护送车辆以及拒绝检查、阻碍执法、聚众闯卡、带车绕行、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破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施等违法行为,对个别集团化的暴力抗法案件,依照“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要求进行打击,净化执法工作环境,切实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组织开展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以收费代卸载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现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加强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之间以及成员单位与领导小组之间要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监督、通报制度落实情况。同时,要建立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的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分析问题和不足,并部署下阶段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市)要成立由交通、公安、经委、宣传、工商、质监、安监、物价、法制、纠风等部门组成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制度,强化各自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
  (三)健全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各级政府和成员单位要层层签订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对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不力的,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基础上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采取有效的调控和约束手段,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按照责任追究的原则,倒查至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企业等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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