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工商部门。继续按照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整治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应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业务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六)质监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引发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剧毒危险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八)物价部门。指导监督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
  (九)法制部门。指导相关超限超载长效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职责。
  (十)纠风部门。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责任或违反规定开展治超的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多级联动”的治超联动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多级联动”的治超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网络,通过固定治超和流动治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联合治理。凡地域相邻、经济社会联系密切、超限超载车辆跨区行驶较为集中的地区,应根据路网结构、地域特征以及车流分布特点,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治理行动。经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汽车拼装、改装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各个重要路段和出入境口严防死守,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重点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处罚力度,以及公路桥隧巡查力度和密度,严禁车货总重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车辆上路过桥,防止发生压垮桥梁等重大安全事故,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营运。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针对普通公路收费站取消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后大量超限超载车辆流向普通公路的实际,适时调整路面执法方式,研究新的路面监控模式,合理调配治超力量和资源,大力开展普通公路治超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