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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的超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二)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未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执勤室,实现联合治理。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以及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的监管。加大对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本省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列入《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对本市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报请国家车辆主管部门取消其列入《公告》的资格;对已售出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回收处理。
  (四)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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