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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立足源头、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工作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有效手段,通过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双管齐下”的方式,继续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遏制市域范围内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减少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损毁,降低各类交通事故率,确保公路通行安全,更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数量、频率、比例,分别依法追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检查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货运车辆,依法卸载并予以处罚;未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予滞留、卸载和罚款,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路面执法时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加快推进国、省道干线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减少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的阻截劝返工作,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格禁止超限车辆和超过特定桥梁承载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对确定的危桥,应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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