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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村)委会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四)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审批意见送达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
  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所在的社区(村)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规模由财政按上年当地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年的标准确定,市、区各承担50%。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规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八、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九、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未退回救助款的救助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十、附则
  (一)已实施过临时救助的医疗费用单据,不再纳入困难家庭救助的有效医疗费用核定范围。
  (二)对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事项,浙政发〔2011〕4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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