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1]119号)
各高等院校:
根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要求,现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粤人社函[2011]4484号)的《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广东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根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要求,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程规程》(教人[1996]29号文)精神,现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如下:
一、学习的目的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进行专业科目学习,目的是使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不断更新补充理论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吸收最新教学科研成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师资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学习的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教辅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习的内容和形式
专业科目学习是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担任助教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担任中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自身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了解相关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最新动态,更新知识、扩大视野、培养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在团队合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成为本学科(专业)的业务骨干。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具备广博、深厚的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并能把握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善于吸收最新教学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分析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成为本学科(专业)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