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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1〕3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精神,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最大程度地用好、用活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不断完善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杭工作、创业和生活提供一流服务,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二、实施对象
  持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政策待遇
  持证人凭《居住证》及在我市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可享受以下权益:
  (一)工商注册。开通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绿色通道;持证人在杭创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高新技术企业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创办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创办的企业申请变更为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享受名称变更直通车待遇;可依法享受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债权出资等政策;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允许以商标、著作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税收减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持证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其个人所得税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持证人,在杭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税后收入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持证人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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