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助标准
按研发机构实际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资助,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拨付,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研发机构项目所在区、县(市)财政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资助。
五、审批程序
(一)遵循评价、管理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愿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程序。
(二)单位自愿申请时,应提交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的建设(共建)协议文本及配套支持政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分年度预算报告和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经所在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组成由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参加的评审组进行评估。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拟资助意见,报杭州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六、资金管理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四季度,根据当年审定的研发机构情况及资助方案,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在次年的预算中安排资金。
(二)市科技局与受资助的研发机构签订《科研条件建设项目合同书》,研发机构填写并向市财政局提交《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市财政局将市级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该研发机构,区、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级资助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
(三)受资助的研发机构应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市级资助资金仅限用于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并采取定期汇总报表、项目监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管,对存在违约行为的研发机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项目的决定,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项目管理方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经费违法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