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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大院名校”)来杭创建高层次研发机构,进一步集聚优质科技资源,促进我市十大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采取“零基预算”,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需要,在本年度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资金用途
  研究机构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引进大院名校在杭创建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重点资助青山湖科技城、省海创园等产业集聚区引进的大院名校研发机构。其中,每年对青山湖科技城有关项目的资助,不少于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三、资助条件
  申请项目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的大院名校应具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研发水平,原则上应是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或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211工程”大学、国际著名大学、中央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等院校。
  (二)引进大院名校所创建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应从事我市重点扶持的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十大产业领域技术的研究。
  (三)研发机构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发展潜力,建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和认证中心等或其分支机构。
  (四)研发机构应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总投入应在5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以上、集聚科技人员50人以上。引进的大院名校应占所创建的研发机构总股份(或出资)的50%以上;如作为第一大股东,可放宽至30%。研究机构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划、资金筹措、年度计划、研发目标、科研优势、人才团队、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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