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等数字出版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九)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鼓励数字出版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进一步提高数字出版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数字出版核心区和各分功能区的集聚和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园区经认定为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市文创办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内企业房租、水电等开支及企业孵化、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以推动产业基地建设。
(十二)支持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认定。鼓励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十三)数字出版企业参加由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市级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会,从杭州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贴。
(十四)大力培育文化精品,打造一批数字出版品牌产品。加强对数字出版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财政扶持,发挥其在自主创新中的引领与带动作用,引导和推动数字出版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数字出版与高科技紧密结合,提升数字出版产品与服务的附加值,以品牌带动产业优势的形成。
四、加强数字出版领域版权保护和网络监督
(十五)加大数字版权保护力度,加强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保护工作站和数字版权社团建设,利用先进技术为保护数字资源的合法传播和使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平台,加大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