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10〕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大数字出版产业投入力度
(一)在杭州市文化创意专项资金中设立杭州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和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文广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数字出版领域,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文化投入格局。
(三)设立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数字出版企业。
二、用足用好财税政策和金融信贷政策
(四)大力发展数字出版高新技术企业,并将其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畴,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进一步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办法,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六)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所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给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年日均担保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机构,每年按其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