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交易所应当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交易进行全程复核,确认交易结果,并向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凭证是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经营情况的真实记录,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应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二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参与单方、双方或相关第三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致使商品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因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产生或即将产生巨大影响的,交易所有权中止交易并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备案。
二十二、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商品交易情况,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处理异常情况,保障交易所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十三、杭州叁点零交易所及其员工不得以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身份参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易货交易活动。
二十四、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商品交易,或操纵商品交易价格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对违规交易行为,经调查并确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交易所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查处工作,并撤销该笔商品交易,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规定的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除名。
二十五、商品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