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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申请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信证明。
  十三、交易所应当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十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交易所设立服务窗口,为交易商提供“一站式”服务、“零距离”对接业务流程。
  十五、交易所应当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组织商品交易,发布市场信息等;建立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商品电子交易信息,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
  交易所可以根据工商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服务机构,为商品电子交易提供交易培训、信息咨询、货款结算和仓储运输等服务。
  十六、交易所应公开发布商品交易信息。交易所对本交易市场产生的各种信息享有所有权,且有权对商品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定期或按照约定的期限通过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媒体等对外公布。
  十七、交易所应当为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提供交易中介、交割、结算、咨询、信息等服务并明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收取、按年收取和按次收取相结合的办法收取。交易所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交易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八、交易所的商品可以采取挂牌交易、现场交易、竞买竞卖现货交易、连续现货交易等交易方式。
  十九、交易所应当委托银行以第三方存管方式,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资金进行存放和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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