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直接管理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及交易市场的日常交易活动,并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工作,每年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交易所交易市场管理结构由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组成。
四、生产商、批发商或交易商均不能代理他人进行交易所的交易业务,可以委托交易所交易商在交易所交易市场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委托合同须经交易所审核确认并办理入席手续。
五、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参与商品交易,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交易所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六、交易所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运作管理,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班子,行使各自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七、交易所应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章程,明确其商品合同交易中介服务的经营定位。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交易所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的监事会主席、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九、交易所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经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的公司章程、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将上市品种和交易、交割、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交易所应当制定履约担保金、涨跌停板、代为转让和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限仓、风险警示、窗口指导、大户报告以及生产商、需求商、投资商自律等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监督体系,并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承诺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根据其申请并经交易所认可,可以成为交易所的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承诺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其申请并经交易所认可,可以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