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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关于加强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管理。
  二手车经销企业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具有专业管理人员,能承担二手车交易合同中规定的售后服务等,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主要机件(五大总成)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营业场所予以明示。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和二手车的收购、销售等活动。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并进入二手车市场开展鉴定评估业务,除涉及国有资产外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品牌汽车专营店开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必须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并向商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否则不得从事二手车收购、经销、经纪、置换业务。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及鉴定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交易、经销、拍卖、鉴定评估等流程,按相关规定建立二手车交易、销售、拍卖、鉴定评估档案,如实填写展卖车辆信息表,并与车辆一同展示。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指导与管理,制定并实施行业标准与交易规范,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资源整合,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提高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程度;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经有关部门授权,承担二手车流通行业有关数据统计汇总分析、从业人员培训、从业资格评审等工作,联合杭州市经纪人协会共同开展二手车经纪人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等工作;制定并实施二手车交易诚信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条件,有序发展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经营地址的变更管理: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严格按照工商市字〔2009〕212号文件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满足本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和发展要求,其经营场所应符合市场用地性质,并按照各地的汽车保有量和需求量适时发展。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新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市场主办方应将设立申请及相关资料交属地工商部门,属地工商部门受理后,由市工商局负责提交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在萧山区、余杭区及桐庐、淳安、建德、富阳、临安等五县(市)新设二手车市场的,市场主办方应将设立申请及相关资料交属地工商部门,属地工商部门受理后提交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再报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地址的变更,应按照城市商业发展规划及本通知要求,由所在区、县(市)相关部门审核,报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对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市场名称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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