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采取国办民营、公助民办、公建民租、民建民办等形式,多途径缓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房需求。各区县(市)、街道(乡镇)等可利用闲置房产,支持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有条件的可规划建设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集聚区,为其提供场所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
9、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规定,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并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10、建立国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等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接帮扶制度,鼓励国有文化场馆免费或低价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排练、展览、演出、藏品保护、科学研究等活动,开展国办文化单位、教育机构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辅导、学习培训等教育扶持。
11、在执行《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和《杭州青年文艺家发现计划》等文件及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业人员与企事业单位实行同等待遇。
12、民政部门负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并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文化及文物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依照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加强有效管理,提高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13、支持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行业协会或联谊组织,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14、本政策意见运用于在我市民政部门注册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区、县(市)及相关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政策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