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市委办发〔2011〕13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繁荣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意见所指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为在我市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博物馆、民办书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艺术院团、民办纪念馆、民办美术馆、民办收藏馆、民办陈列馆以及文化创意类社会组织等。
2、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在文化名城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繁荣发展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快文化名城建设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开放、非禁即入、政策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3、自2012年起,在市相关专项资金中,单独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5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以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开展活动好、提供服务佳、有重要影响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文化服务范畴。具体办法参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0〕256号)执行。
5、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作的获奖优秀文化作品,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在国际、国内获得权威大奖的,可予以重奖。具体按《杭州市优秀精神产品扶持奖励试行办法》(市宣〔2003〕25号、杭财教〔2003〕315号)和《杭州市优秀精神产品创作扶持实施细则》(市宣〔2003〕26号)执行。
6、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实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该单位的事业发展;纳税确有困难,经批准,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非营利性组织认定资格后,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其所得税。
7、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捐赠,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要求进行定向扶持;捐赠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其中捐赠额度大、社会影响好的个人,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