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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2、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3、各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评价报告;

  4、按规定制作的项目竣工图;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书》;

  6、其他需要移交的项目资料。

  各项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备,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档案资料经移交方、接收方确认后,进行工程项目现场移交。

  (三)交接双方应联合对工程实物、配套设备、设施及设备附件等进行查验、清点。市、县国资监管部门作为监交方,现场监督双方签订《竣工项目资产移交书》。

  三、国有产权登记办法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的项目资产,由接收单位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由市国资委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依法确认灾后重建项目和对口援建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的项目资产,由接收单位向县级国资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灾后维修加固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按原产权登记关系分别进行产权变动登记。如原产权已划入市级投融资平台,新增资产仍登记到市级投融资平台;如原产权登记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仍登记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报产权变动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国有产权变动登记表一式三份;

  3、经市、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4、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法律手续;

  5、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6、产权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的项目资产,由接收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市国资委核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依法确认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的项目资产,由接收企业向县级国资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五)企业申报产权变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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