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决定
(苏司通[2011]134号)
各市司法局:
自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司法厅《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创建了一批“场所便民,标识醒目,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制度健全,服务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经各地申报,省厅考核,现决定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机构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授予“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规范,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增强服务效能,扩大社会效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大对法律援助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大力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把法律援助窗口作为司法行政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为建设“法治江苏”、“和谐江苏”作出新贡献。
附件:第一批“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