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近两年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期间,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竞聘上岗中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聘人员违规违纪,取消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机关工勤人员竞聘上岗,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