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级职员: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六)七级职员: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七)八级职员: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八)九级职员: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九)十级职员: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的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设定。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原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上述条件。
第十三条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具备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