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
(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四)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的具体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职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三级职员:在四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四级职员:在五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五级职员: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