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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86号)


区直各单位:

  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由原来每人16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二、丧葬费所需费用按资金原渠道解决。

  三、丧葬费使用等其他事项仍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8〕10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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