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推行风险告知制度。将因仲裁请求不当、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委托授权不明、举证不能、超时限举证、不能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能准确提供送达地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逾期申请、不遵守仲裁纪律等情形可能导致的不利仲裁风险,要适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

  (四)正确掌握仲裁申请时效。在立案审查时应正确掌握仲裁申请时效,根据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慎重把握是否有中止、中断以及其他仍在仲裁时效内的法定情形。只要能提供初步证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确实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依法撤销案件。

  (五)实行优先立案受理。仲裁申请书填写规范、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尽可能做到当天予以立案受理。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交材料不完备的,仲裁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优先、及时立案受理。仲裁机构应指定仲裁员联系用人单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优先确定开庭时间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优先开庭审理。

  三、裁决阶段做到“快结”

  (一)推行一步到庭制度。对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试行在办理受理手续时一次性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尽量减少仲裁文书送达次数。

  (二)试行答辩期征询制度。处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仲裁案件过程中,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征询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答辩期。对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自愿缩短仲裁答辩期的,可以在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届满即组织开庭;对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书面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组织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期间,提高仲裁效率。

  (三)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方面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可以实行当庭裁决。无法当庭裁决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优先、尽快作出裁决,最大限度地缩短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期限。对其他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争取在45天内提速审理终结。确需中止、延期审理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要严格依法做出终局裁决,争取在短时间内解决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