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用认定和工资兑现。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册(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卫生部门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卫生部门发放《岗位聘用认定通知书》,同时送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岗位聘用认定时,事业单位须提供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说明书、聘用人员名册、聘用人员登记表及聘用人员合同文本等材料,对原在编人员需在聘用人员名册中注明。岗位聘用认定后,县(市、区)卫生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工资管理程序及时进行审核,受聘人员从聘用认定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的实施按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今后凡有人员发生岗位变动,均按上述程序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119 号)》规定,按照工资审核情况,及时核拨应由财政部门负担的编制数内聘用人员和后勤服务控制数以内聘用人员的工资补助经费。
(五)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未能竞聘上岗的原在编人员,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的办法予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人自愿,由卫生部门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其他单位竞聘上岗;经调剂安置仍未能上岗的,由卫生部门安排其他能胜任的工作,3年内乡镇卫生院若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未能通过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或未能竞聘上岗的原编外聘用人员,尚在聘用(或劳动)合同期内的,经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原聘用(或劳动)合同内容后,由原用人单位安排其能胜任的工作,按新的工作岗位发给相应工资待遇;未能就变更原聘用(或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原用人单位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聘用(或劳动)合同期满的,依法终止聘用(或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六)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在首次岗位聘用中预留10%左右岗位,用于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将来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自治区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本年度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组织统一命题工作,指导和监督招聘实施工作,做好招聘新进人员备案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招聘实施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公开招聘计划,组织考核和确定拟聘人员,填写和审核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名册(见附件2),申请办理聘用认定和工资手续等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实施具体考试考务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聘用认定和工资手续等工作。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新机制,统一纳入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进行管理。
三、严格组织人事纪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明纪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的通知》(桂卫人〔2010〕167 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肃人事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岗位绩效工资;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禁在综合改革期间突击进人、超编制进人。不准借人员过渡考试考核、竞聘上岗之机,搞任人唯亲;要管好单位的编制证、职工人事、工资档案和聘用人员合同,不得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相关资料,严防造假,确保建立用人新机制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各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执行综合改革政策负责,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本机构实施综合改革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新制度新机制与现行政策规定之间的关系,保持政策的衔接,确保现有人员的平稳过渡;对实施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妥善处理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自治区医改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实施用人新机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公布各地建立用人新机制进度(见附件3),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