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等信息,可参考选派当年教育部高师培训武汉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名录。
五、资助方式与标准
1.市教委提供入选青年教师培养资助经费每人4-5万元,主要用于:委托培养费(一般以各接收学校实际收取培养费为准)、外地高校往返旅费、生活补贴费(校内岗位津贴补助)等。
2.各高校可视选派教师所赴不同高校等具体情况,统筹使用资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以配套经费形式予以解决。
3.入选青年教师进修期内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部分、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六、申报与审核程序
1.各高校应结合本校青年教师培养规划,优先推荐急需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申报本计划。
2.获得学校推荐的青年教师,应在市教委指定网站申报并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提出进修要求和预期达到目标。申报教师应事先征求拟接收学校导师意见。
3.学校应对被推荐教师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上海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4.本计划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
七、考核与管理
1.选派学校负责本校该计划的实施、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计划教师签订培养合同,约定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
3.入选本计划教师进修期满后,应按要求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接收学校和导师应对其进修期内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等情况做出考核评价。
4.市教委将委托本市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本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5.对不认真履行本项目进修计划、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教师,除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外,还将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费用;对经督查,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学校,暂停或减少该校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八、其他
1.选派教师的资助有效期为1年(以公布入选文件为准)。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