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各地要切实按规定对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适用条件并实际参与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八、全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1.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岗位对接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定期(分月、季、年)对职业供求进行分析,准确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参数,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等一系列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当地高校合作,探索实施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市要充分利用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为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针对性就业指导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