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及《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1〕54号)规定,对毕业2年内,自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贷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生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和微利项目审查工作。
4.优化创业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乡、村。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创业信息服务系统。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与发改、工信、教育等部门沟通配合,共同抓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聚集效应,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创业场地。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就业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方面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1.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市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各地要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纳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内容,鼓励见习单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督促见习单位加强对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