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研项目单位就业。加强引导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规定与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宣传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宣传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公共服务工作。
1.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18号)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