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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桂人社发〔2011〕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2.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一是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录用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级机关及县城所在地乡镇机关的高定1档,一类区其他乡镇的高定2档;录用到二类区的高定2档。二是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其中,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直事业单位及县城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一类区其他乡镇高定2级;到二类区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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