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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审查、公示职责。符合条件的,纳入拟购范围。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购买次序轮候购买。符合同一购房条件,因房源不够,可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
  (四)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四、售房资金管理和物业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收入全额缴入各区设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用账户,提取5%维修资金和5%管理费后,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区两级财政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每半年由各区财政向市财政缴纳一次。
  (二)政府鼓励企业投资廉租住房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收入,扣除5%维修资金和5%管理费后,全额归企业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新建的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后,其收入仍按投资比例分配,企业按照投资比例应得的资金,由区财政直接划拨给企业。
  (三)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收入中提取的维修资金,由各区政府建立维修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所提取的维修资金不足时,按《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续筹。
  (四)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后的物业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收入提取的管理费,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经费和补充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共有产权出售工作;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的监管工作。
  (二)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所购住房,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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