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售价格及产权比例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为鼓励符合条件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实行优惠价格出售。
1.对住房困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同等地段政府主导经济适用房销售均价60%的价格出售。全额购买的,可获得廉租住房的全部产权;购买50%的,可获得廉租住房50%的产权。
2.对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同等地段政府主导经济适用房销售均价80%的价格出售。全额购买的,可获得廉租住房的全部产权;购买50%的,可获得廉租住房50%的产权。
3.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购房人权利
1.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家庭拥有相应份额房屋产权的继承权。
2.已购买廉租住房50%产权的家庭,可在5年内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另外50%的产权,购买价格为初次购买廉租住房的价格。
3.拥有廉租住房50%产权的家庭,需按同期租金标准,支付未购买的另外50%产权的廉租住房租金。
(六)产权登记
购房家庭按所购住房产权比例交纳房款后,取得相应份额的房屋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及所占比例等字样。在《土地使用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字样,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
(七)上市交易
1.已售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上市交易参照经济适用房上市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须经原审查机构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按原实付购房价回购,用于补充住房保障房源。
2.仅购买廉租住房50%产权的,不得上市交易。
3.购买廉租住房全部产权后居住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经济状况已改善证明或已另有住房证明,政府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购房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交纳相关税费,增值收益部分的上缴比例参照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执行。
4.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申请购买程序
(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