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行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行意见》已经2010年8月6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予以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攀枝花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行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现就我市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应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公开透明、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及上市管理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为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通过让利优惠的方式,将政府或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建房成本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保障家庭,被保障家庭拥有廉租住房有限产权、限定上市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模式。
(一)共有产权购买条件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攀枝花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攀枝花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
4.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购买共有产权次序
符合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家庭按以下次序认购:
1.已通过租赁方式入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2.民政部门确认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3.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三)共有产权房源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房源包括政府和企业通过新建方式筹措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