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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

  (一)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和缴费办法

  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的筹资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缴纳。

  (二)提高起付标准费用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50%。

  (三)提高住院支付比例补助

  职工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8%。退休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分别补助5%、5%、4%。参保人员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90%。

  (四)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五)提高门诊大额疾病补助

  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等14种门诊大额疾病,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18%;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90%。

  (六)提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职工每年补助调整到30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4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三、完善太原铁路局和省电力公司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太原铁路局和省电力公司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医改精神的重要举措,事关省直管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政策落实和经办衔接工作,要做到平稳过渡,确保连续参保,待遇正常发放等。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将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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