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08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用人单位职工要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一)提高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
1.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2.调整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3.调整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4.调整转诊转院支付比例。参保人员经批准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转往省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职工,可在当地就近选择3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2所定点零售药店做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5.调整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先自付10%,其中,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20%。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