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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十四)推进经办机构建设。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制度,重点就新农合政策、基金财务制度、信息管理和监管技能等开展岗位培训,逐步实现经办机构从结算事务型向监管服务型的职能转变,切实加强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实时结算管理和费用监管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新农合绩效考核,不断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市、区(县)、镇(乡)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正常运行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十五)拓展新农合信息平台功能。按照国家和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建设和完善新农合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全市经管机构、结报网点,互联互通,与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健康档案信息共享的新农合信息平台。规范信息统计管理,保证数据源头采集,逐步实现市、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就诊,加强费用预警。市、区(县)要按照分级管理的体制,落实新农合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经费,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提升新农合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水平。
  八、加强部门合作,共同推进新农合工作
  (十六)坚持新农合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各部门配合,经办机构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广大农民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新农合与医保、民政救助在政策、服务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的有效衔接,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发展。卫生、农业、发改、财政、民政、残联、人保、食药监、审计等部门要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本市新农合工作。
  卫生部门作为新农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实施、监管、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农合宣传并协助开展筹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新农合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会同卫生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有关工作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推进农村低保人员及其他困难农民参加新农合。
  残联配合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合经管机构人事政策的制定。负责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有关政策的协调及信息互联互通,共同搭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民医疗保障平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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