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九)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各区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巩固、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内部稽核、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审核不得互相兼任,审核和复核不能由一人完成,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支付的全过程。依法统一、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管,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杜绝出借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坚持向村民公布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鼓励参合农民参与监督管理。建立市、区两级审计制度,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对冒用、伪造、变造、出借、有偿转让新农合凭证及变卖药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新农合参保资格,并追回流失的基金。
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十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制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动态管理机制,将新农合费用控制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对医疗机构考核评估和医院等级评审体系。依法加强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与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建立医疗机构考核档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十二)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自律制度。规范新农合病人自费药品和自费医用材料的使用,实行自费项目使用事前告知制度,征得病人或家属的书面同意,杜绝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同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协助核实参合病人情况。
(十三)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主动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建立供、需、保三方互利共赢的付费机制。推行门诊总额预付、住院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同时,结合本市社区家庭医生制的推进,选择部分区县开展按人头总额预付试点,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参合农民健康管理和新农合基金管理的双重“守门人”作用。
七、健全经管体系,提高监管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