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门诊、住院补偿政策。按照国家和本市医改确定的新农合保障目标,优化补偿政策,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住院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70%,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80%、70%和50%。补偿封顶线不低于上年辖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住院补偿标准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持均衡。
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80%、70%、60%和50%,补偿封顶线5000元。门诊实行设置“自付段”等需方控费制度。
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和重症精神病等门诊大病按照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五)落实大病减负政策。住院(含门诊大病)参合农民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基金补偿后,当年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仍超过本辖区农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出部分给予70%补偿,大病减负封顶补偿8万元。
(六)坚持逐级转诊制度。除急诊外,对未经医疗机构转诊和辖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的参合患者按照规定补偿比例的50%结报,同时未经转诊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大病减负年累计费用。
四、健全筹资机制,实现保障目标
(七)加强基金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构成。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沪财社〔2009〕2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筹资和补偿要求,综合辖区上年度基金收支等情况,以及规定的基金使用结构(基本医疗基金占85%、大病减负基金占5%、风险基金占10%),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好基金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八)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明确基金来源。依据预算基金总额,核定人均筹资标准,并按筹资渠道分摊。
1.个人缴费。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投保(享有其他社会保障人员除外),每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县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缴纳。农村低保、五保、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由区(县)政府、残联给予补助。
2.集体扶持。村集体继续对新农合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支持、扶持新农合。
3.财政补助。区(县)财政按照年度补偿目标,统筹安排落实区域财政补助资金,并于当年6月底前划拨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从2011年起,按2010年全市参加新农合实际人数及人均120元的标准计算补助总量,用于对经济薄弱区(县)的筹资补助和各区县新农合绩效考核的“以奖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