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卫基层〔2012〕003号)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农业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计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11〕18号)和《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扣目标,促进新农合可持续发展
(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基金监管,做实区级统筹管理,坚持逐级转诊、合理诊疗,提高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参合农民享有基本医疗。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成政策统一、区域均衡,筹资稳定、保障适度,管理规范、服务便捷,可持续发展的新农合制度。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新农合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市、区(县)、镇(乡)分级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全市统一平台管理。市、区(县)、镇(乡)政府分别设立并充实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督导检查等职能。协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经办机构。上海市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在市卫生局领导下,承担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职能,具体负责业务指导、运行监管、政策研究、人员培训、工作评估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区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在区(县)卫生局领导下,全面落实本市新农合相关制度和政策,主要负责参保筹资、基金管理、补偿支付、运行监管、信息统计等工作;镇级为经办机构,协助区级实施新农合筹资、支付等事务性工作。
(三)做实区级统筹管理。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实行统筹管理,确保筹集基金(包括镇级历年结余资金)全部纳入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做到筹资标准、结报政策、监管要求“三统一”,提高本市新农合筹资、保障、管理的均衡性。
三、优化补偿政策,保障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