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三)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尾矿库专项整治协调工作。
  (十五) 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起草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以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2. 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3.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5. 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6. 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7. 定期汇总全区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数据信息情况,并进行通报。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超预期进度的行业和地区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约谈。
  8.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9. 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安全隐患的联合整治工作。根据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情况,对相应行业和企业组织重点督察、检查。
  10. 承办全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事项;对全区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备案审查。
  11. 对全区重点高危行业企业的开复工项目,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同时报自治区安委会备案。
  12. 协调、监督有关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审核、落实工作。
  13. 承办自治区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4. 承办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群团组织、自治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以及自治区其他部门应当遵照下列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 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的部门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作出界定。

四、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新闻媒体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公布,实施社会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表报送同级安委办,各级安委办要逐级按时上报至自治区安委办,自治区安委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评价,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