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并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航、民用爆破器材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三) 工业、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市政、农牧业、煤监、铁路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依照其职能职责,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其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 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危化行业等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危化等行业企业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并保证安全、职业病防治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 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六) 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七) 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八) 负责自治区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排除管道重大外部安全隐患。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
(九) 承担煤矿瓦斯防治协调工作。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职责
(一) 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 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 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四) 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监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 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 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 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责
(一) 承担相关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 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 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工作。
(四) 承担全区煤炭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承担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