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4号 2012年1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群团组织亦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人、管事必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 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四)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安排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五)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 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执法体系。
(七)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群结合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严密、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八) 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九) 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一)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事故依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受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