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培训、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并对优秀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借用。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考核工作,可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合格者由负责培训的专业机构颁发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医师执业范围与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对应表
2、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3、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申请表
附件1
医师执业范围与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对应表
医师执业范围
|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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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专业
|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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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专业
| 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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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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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职业性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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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专业
|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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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象和放射治疗专业
|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工业性氟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减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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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专业
| 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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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学专业
|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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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学专业
| 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航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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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专业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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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别专业
|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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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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