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请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核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医师执业范围选择不同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报考,一人可同时报考多个专业项目,但报考专业项目不得超过其核准的医师执业范围。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分为以下类别:
(一)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第七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 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五) 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关的5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六) 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三章 资格审核与批准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依据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条件及医师执业范围与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对应表(附件1)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证书印制工作,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二)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