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0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工作,优化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结构,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维护法律执行的统一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办法》,已经2012年1月20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工作,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报名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