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 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扶贫开发与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选好配强嘎查村领导班子,以富民强村为目标,以固本强基为保证,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嘎查村工作。对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有突出成绩的嘎查村干部,可按有关规定和条件优先考录为公务员,提拔到苏木乡镇领导班子任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农牧办、人社厅、民政厅等)
(五十一)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机构及其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旗县要有专门的扶贫机构,贫困程度深的苏木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贫困地区旗县级领导干部和旗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各级扶贫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执行能力。(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党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厅、财政厅等)
(五十二) 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投向贫困地区,集中用于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贫困地区旗县要加大各类项目资金捆绑整合力度,实行集中投入、整体推进,以整村整乡推进为着力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创新扶贫资金到户到人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使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使用扶贫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接机制。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大对项目效益的监测力度,完善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卡管理,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贫困人数、贫困程度、收入水平、基础条件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扶贫资金、安排扶贫项目。继续推进扶贫开发多因素量化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行为。(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民委、审计厅、监察厅等)
(五十三) 切实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对扶贫实践进行系统总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决策水平和实施能力。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的参考材料。继续加大扶贫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教育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人社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扶贫办等)
(五十四) 完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反映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残联等)
(五十五) 加强法制化建设。积极开展扶贫立法研究工作,使扶贫开发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党委农牧办、扶贫办等)
二、工作要求
(一)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牵头部门与主要参加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将具体目标任务分5年和10年量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单位,安排落实进度,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