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贫困地区社会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农村牧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切实保障采取常规开发式扶贫措施仍不能摆脱贫困的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水平要超过自治区扶贫标准,解决好基本生活问题,并使生活水平随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探索建立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贫困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医疗保险的保障标准,完善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提升统筹层次。在贫困地区扩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提高补助标准,帮助贫困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残联等)
(三十三) 抓好适宜贫困地区的农牧业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培训,提高农牧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升级。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发展实际,选择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科技示范典型,在贫困地区打造一批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区,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产业发展模式。完善贫困地区科技服务体系,继续选派科技特派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强化科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功能。(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科技厅、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农牧业厅等)
(三十四) 围绕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减轻传统农牧业对生态的影响。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以保护为主,认真落实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政策,继续实施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牧区要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严格执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农区要以林权制度改革为动力,把实施国家生态工程与全民义务植树紧密结合起来,发动贫困地区群众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建设农田防护、行道林,开展村屯绿化、庭院绿化;积极培育草产业、林产业,切实遏制贫困地区生态恶化趋势。(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林业厅、农牧业厅、住建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金融办等)
(三十五) 自治区各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加定点扶贫工作,承担相应的定点扶贫任务。支持各民主党派区委、自治区工商联参与定点扶贫工作。鼓励、引导、支持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定点帮扶力争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及连片特困地区全覆盖。注重扶本扶智,重点帮助贫困嘎查村选好发展路子、建好领导班子、抓好增收项目、提高群众素质,切实增强当地自我发展能力。各定点扶贫单位要把定点扶贫作为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帮扶点作为体察民情、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定期选派德才兼备、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驻村入户定点挂职扶贫。各盟市、旗县党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落实措施、提供保障,同时做好本地区定点扶贫的发动组织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央关于定点帮扶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和有关单位做好定点帮扶工作。(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金融办、银监会、保监会等)
(三十六) 进一步深化京蒙对口帮扶工作,继续从政府援助、企业合作、社会帮扶、人才支持等方面完善扶贫协作工作体系。被帮扶盟市要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北京市对口帮扶区县的工作,财政支持要稳定基数、逐步增加,并重点通过产业联动、经贸互动、技术拉动、就业带动等方式,帮助贫困地区开发资源、培育产业,增强发展能力。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内部对口帮扶的制度和措施,组织协调发展较快盟市、旗县开展对欠发达盟市、旗县的帮扶和合作。(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赤峰市委、政府,乌兰察布市委、政府,鄂尔多斯市委、政府,兴安盟委、行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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