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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18、依据《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19、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处置工作的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与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约,加强对医疗机构处置工作的检查。
  四、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管理
  20、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动纲要(2011-2015年)》,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能力和水平。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逐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和监督机制;推进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自查、巡查、督查、严查”四维监管模式,对社会医疗机构加强引导和规范,制定依法执业若干准则,督促落实医疗工作制度和诊疗规范;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加强医疗技术许可后的监管,开展医疗技术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技术监管档案;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管,探索利用物联网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的监督抽检工作。
  21、加强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加强对医师卫生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制作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行为规范手册》。探索建立护士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2.切实履行医疗安全监管职责。继续贯彻落实《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完善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工作;针对医疗事故和投诉举报查处中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易发、高发环节的督查;以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为平台,探索被动查处与主动服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23、加强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工作。贯彻执行《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市从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24、继续加大血液安全监督力度。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单位的监管,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严格规范采供脐带血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等不法行为的力度。
  五、继续开展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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