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园林绿化、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居住建筑物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其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范围和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日内予以拆除。